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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终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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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上都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故意杀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则成立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则成立间接故意。但,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在定性上均定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从认识因素看,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由于疏于大意,根本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但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均认识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只是认识程度有区别。如果行为人根本没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只可能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已经认识到,则可能是故意杀人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进一步的判断则需要结果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从意志因素看,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是排斥的。如果行为人的意志是排斥死亡结果,就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只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的意志是追求死亡结果,则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
简单的解释就是: 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心态。 这个区别虽然表述上是清楚简单的,但是实务当中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主要考虑: 1.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通过细节来印证例如矛盾之深,恶性极大等; 2.客观上的判断:伤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这要看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力度、凶器等 例如:同样是拿刀伤人,有可能只是捅大腿(伤及动脉),有可能是捅心脏,犯罪嫌疑人对他的行为后果是应当知晓的。所以结果都有可能是死亡,但是定罪却截然不同。
简单的解释就是: 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心态。 这个区别虽然表述上是清楚简单的,但是实务当中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主要考虑: 1.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通过细节来印证例如矛盾之深,恶性极大等; 2.客观上的判断:伤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这要看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力度、凶器等 例如:同样是拿刀伤人,有可能只是捅大腿(伤及动脉),有可能是捅心脏,犯罪嫌疑人对他的行为后果是应当知晓的。所以结果都有可能是死亡,但是定罪却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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