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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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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批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参考《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诉法》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诉法逮捕的条件有: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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