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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二、法院决定负担(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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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方承担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交通事故诉讼费最终由谁承担应视最终的判决结果而定。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预交诉讼费用。在交通事故诉讼经过胜诉,受诉法院最终判决并且在判决生效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胜诉方愿意承担诉讼费用的,则由胜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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