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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安置协议的注意事项如下:(一)主体不符不签1、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与被...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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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拆迁补偿的方式 普通在承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能够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遭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隶属物不作产权互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房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互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明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公有房屋与私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争议的处理。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首先,要看清楚订立协议的主体,也就是对方是否有权利签订拆迁协议,这是保障协议能够履行的关键。其次,对于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过度期限、违约责任等都要明确记载和约定。另外,须特别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多年的拆迁维权实践,通过几百起案件的代理,总的体会,在拆迁纠纷中,律师介入是十分必要的。 律师代理被征收人,对涉案项目是否合法(包括程序和实体上)进行调查;对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提出意见;对于被征收人的财产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代理和帮助委托人通过法律等正当程序进行诉讼和控告,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委托人利益,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使得政府部门或者有关实施单位,不会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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