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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86条是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此时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定处理;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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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
刑法中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本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排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但是,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施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应采用吸收原则。在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有两种情况:1、判决宣告的几个主刑中有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死刑,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死刑或者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几个主刑中有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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