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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的的后果

2021-11-27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本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明确排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但是,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施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应采用吸收原则。在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有两种情况:1、判决宣告的几个主刑中有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死刑,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死刑或者其他主刑。2、判决宣告的几个主刑中有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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