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
可以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进行转让,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内股东不接受转让可以让给公司之外的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取转让金即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方不参加股东会议,不影响股东会的决议,详谈电话联系。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权变更小股东不配合的解决措施有: 1、购买其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其股权的变更; 2、认为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可以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1年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名条件包括除名的法定情形和履行合理的催告义务。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1人已浏览
918人已浏览
1,509人已浏览
5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