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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不配合变更怎么办

2020-02-27 70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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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的登记义务,是指发起人缴纳出资或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之后,公司负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在工商部门登记,记载股权取得或者股权变更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三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完整取得的股东资格,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进行工商登记,均属于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在实质要件的作用下,股权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但是,股权的登记与否的,在形式要件作用下,会产生善意第三人能否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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