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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本案来说,当事人就没有认真分析打官司的利弊,最终陷入了被动的境地,不仅没有得到所预想的利益,而且还失去了已有的亲情。可见,诉前思考确实很重要。
根据规定代位继承纠纷代理意见: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6、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7、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一般情况下,法院收到不服仲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并立案后,后通知被告人前往领取应诉通知书,同时把原告人的起诉书、相关证据副本送予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就作应诉答辩准备(包括证据)。如果不是集体劳动争议,法院一般都采用简易审判程序。 先是宣布开庭,然后询问原被告双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如有新证据,则会征询另一方对新证据的意见(认可、不认可或不确定)。 然后先由原告简单陈述理由,再由被告进行答辩。接着法官会询问双方可否接受调解,如有一方不接受,则不进行调解。如双方都接受,则进入调解程序。最后由双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如调解成功,则会制作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功,则会进行宣判。但一般不会当庭宣判,而会在休庭后制作判决书,并通知双方前往法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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