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夫妻离婚后,爷爷有权探望孙子。但是,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及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角度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系人之常情、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准许。 在本案中,只要陈某的父母探望孙子不会影响孙子的健康成长,就应予以支持,具体的探望方式可以由双方予以协商决定。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这里所谓“其他交往的权利”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等情形。 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后新增的一项父母权利。在理解探望权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因此,其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并依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而确定。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如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了承担抚养费以外,探视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经途径。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为了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的实现,必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予以协助,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则,与非直接抚养一方协商合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或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判协助探望。 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婚姻法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所谓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前者方式灵活,但探望时间较短;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和交流,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一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等。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时间、方式问题,有两种确定方式,即父母协商和法院判决。按照协议优先原则,首先应由父母共同协商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在具体协商时,应本着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不能就探望方式、时间达成协议,引起纠纷的,探望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即使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3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