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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下: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 1、继续犯; 2、想像竞合犯; 3、法条竞合; 4、结合犯; 5、连续犯; 6、牵连犯; 7、吸收犯; 8、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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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和惩罚的适用范围:(一)普通数罪的和惩罚普通数罪是判决宣布以前发现的数罪,这种数罪的和惩罚是数罪和惩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和惩罚的原则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我们已经详细论述了数罪和惩罚的原则。因此,在判决宣布之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根据中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适用。(二)发现犯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布后,处罚执行结束前,判决犯罪者在判决宣布前未判决其他犯罪的,应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前后两项判决的处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处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该算在新判决定的刑期内。(三)再犯新罪的,中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布后,刑罚执行结束前,被判刑的罪犯又犯罪的,应当判决新犯罪,判决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规定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 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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