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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利用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进行房屋拍卖

2022-08-14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拍卖租赁房屋往往是出租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对租赁房屋进行拍卖时,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目前法院拍卖程序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主要有“跟价法”和“询价法”。“跟价法”是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购买,如其不愿意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采取“跟价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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