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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动产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和非正常价值减少的,他还应当...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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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期间质物所生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收取,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滴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生效后,质押灭失的风险一般由质权人承担。因为质押生效表明质押财产由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损失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说什么,由租赁人提交,但双方在合同中承诺由租赁人提交,租赁人必须按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承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地产费,遵守房地产公司的管理规定,该合同经房地产公司书面确认,承租人将与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向房地产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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