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提单的,各种提单均应登记。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登记提单发生变更的,应当于新的提单使...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96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965人已浏览
1,5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