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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
长期不办房产证的,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交付房屋、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买方可以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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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长期不办房产证会导致一些民事行为无法进行,也是会导致自己的所有权被他人侵害的。比如说,如果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办理房产登记的,此时该房屋就不能被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买卖、交换、租赁或抵押。
长期不办房产证的,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交付房屋、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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