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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情况。如果不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并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则该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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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情况。如果不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并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则该合同是有效的。
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更多的股东权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强行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章程所规定的。根据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了这一点后,就可以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文义作出如下解释: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导读: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有这个法定要求,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换言之,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就生效。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多数观点认为,该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转让人应承担违约后果,除非合同约定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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