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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
建筑噪声是指在城市建设地下铁路、高速公路、桥梁、地下管道和电缆等公共设施,以及从事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大量使用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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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噪声问题时,应根据噪声的类型和特点,分门别类地向公安、环保、交通管理等相关的职能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4类。按照分工不同,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噪声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小区居民遭受噪声侵扰的多数是社会生活噪声。具体到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分工,按照相关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娱乐经营者,如果违反噪声污染排放规定,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属于工信部门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应属于公安部门管理。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限定:“违背本条例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范围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许,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二)采用发出髙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三)从室内或者公共范围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治安管理处法》第五十八条限定:“违背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限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因此,你能够向公安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将被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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