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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9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2-09-08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三)超越权限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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