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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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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管理,婚后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的财产差异很大,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无所知: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系债务关系,合同中规定乙方应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甲方履行100万的债务,但乙方直至5月15日才将100万归还甲方。而此时甲方已于5月1日与丙结婚。一年后,甲丙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丙提出此100万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享有一定份额,但甲以合同规定4月30日还债为由,认为这笔财产应属于其个人所有,拒不分割。请问这100万到底应属夫妻共有还是甲个人所有? 阿土: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这笔钱甲当然是5月15日取得的。不过甲乙之间是什么债务呀? 一无所知: 老师出题时没说是什么债务,这很重要吗? 晴空一鹤: 100万元应归甲个人所有。因为甲取得这100万元的基础关系发生于婚前,因此不应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一无所知: 可是这笔钱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婚后,债权虽然是期待权,但并不等于债务合同一经确立,债权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再说仅言100万的取得基础关系发生在婚前,法律依据似乎不够充分 以恒: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而在民法上,所谓财产并不限于实物,债权也属于财产。故无论何时获得给付,应不影响其归属。故本人认为应为甲个人所有。 仅供参考! 阿土: 所以我觉得是什么样的债务要先弄清楚。如果是借款、投资这种债务应该说是婚前财产。但如果是婚前签了个加工合同什么的,婚后取得了加工费手续费什么,我觉得还是应该认定为婚后财产。 以恒: 不知你所提出的根据债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定其归属的观点的依据何在。 阿土: 呵呵,没什么立法依据,只是自己的一点想法。 以恒: 那不知兄台作此区别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冷天: 本人同意阿土的意见,具体说,自己未为履行的双方债务,虽然发生于婚前,婚后仍须自己履行方能获得对待给付的,应视为婚后债权,属于共同财产。 阿土: 借款、投资这种债权,更接近于所有权,但其他一些债权,尚需付出一定的对价,或者说其“变现”不那么现实。呵呵,一点看法。 以恒: 我不明白?!你的意思不就是说象借款债权无需对价吗?(加不加"尚需"有区别吗?)但这可能吗?存在无对价的债权吗?小弟愚钝,望明示.因为我真的不明白耶! 一无所知: 这笔债务是借款合同 阿土: 这样的话,这100万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何时归还是另外一回事,就本案大家没有异议吧。 以恒: 会有无对价的合同债权吗?即使有,也决非英美法上的对价吧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财产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而且遗嘱或者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2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你们也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后期要分割财产时会按照你们的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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