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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021-01-17
这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无所知: 案情介绍:甲方与乙方系债务关系,合同中规定乙方应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甲方履行100万的债务,但乙方直至5月15日才将100万归还甲方。而此时甲方已于5月1日与丙结婚。一年后,甲丙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丙提出此100万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要求享有一定份额,但甲以合同规定4月30日还债为由,认为这笔财产应属于其个人所有,拒不分割。请问这100万到底应属夫妻共有还是甲个人所有? 阿土: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这笔钱甲当然是5月15日取得的。不过甲乙之间是什么债务呀? 一无所知: 老师出题时没说是什么债务,这很重要吗? 晴空一鹤: 100万元应归甲个人所有。因为甲取得这100万元的基础关系发生于婚前,因此不应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一无所知: 可是这笔钱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婚后,债权虽然是期待权,但并不等于债务合同一经确立,债权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再说仅言100万的取得基础关系发生在婚前,法律依据似乎不够充分 以恒: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而在民法上,所谓财产并不限于实物,债权也属于财产。故无论何时获得给付,应不影响其归属。故本人认为应为甲个人所有。 仅供参考! 阿土: 所以我觉得是什么样的债务要先弄清楚。如果是借款、投资这种债务应该说是婚前财产。但如果是婚前签了个加工合同什么的,婚后取得了加工费手续费什么,我觉得还是应该认定为婚后财产。 以恒: 不知你所提出的根据债之关系性质的不同,而定其归属的观点的依据何在。 阿土: 呵呵,没什么立法依据,只是自己的一点想法。 以恒: 那不知兄台作此区别是基于什么考虑呢? 冷天: 本人同意阿土的意见,具体说,自己未为履行的双方债务,虽然发生于婚前,婚后仍须自己履行方能获得对待给付的,应视为婚后债权,属于共同财产。 阿土: 借款、投资这种债权,更接近于所有权,但其他一些债权,尚需付出一定的对价,或者说其“变现”不那么现实。呵呵,一点看法。 以恒: 我不明白?!你的意思不就是说象借款债权无需对价吗?(加不加"尚需"有区别吗?)但这可能吗?存在无对价的债权吗?小弟愚钝,望明示.因为我真的不明白耶! 一无所知: 这笔债务是借款合同 阿土: 这样的话,这100万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何时归还是另外一回事,就本案大家没有异议吧。 以恒: 会有无对价的合同债权吗?即使有,也决非英美法上的对价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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