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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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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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