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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
首先要看担保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参见以下法条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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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担保业务兴起,即使普通的民间借贷也有担保人进行担保,担保的法律意义就在于确保将来债权能够实现,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时,那么担保人就应当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其实,这里使用的担保以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借贷担保这个概念并不准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定金担保,按照担保期限诉讼时效保证担保还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我们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纠纷基本上都是连带保证担保的纠纷,只不过普遍被称作担保,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就是保证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以及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的有效期限如下,过了这个有效期后,债务人可以追讨债务。 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担保的有效期限如下,过了这个有效期后,债务人可以追讨债务。 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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