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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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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推广节育和优生新技术。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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