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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藏、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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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反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1-2]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相关部门已经查实必定严厉处罚,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日常行为,制裁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本办法,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疑难案件的可以上报给上级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管辖,并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判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律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爆炸性物质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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