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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投资高,周期长,并且技术性强等特点,导致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发生,进而产生矛盾,因此索赔客观存...
工程索赔的程序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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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其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2)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以按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或指令错误; 2、业主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 3、业主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 4、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地址条件发生变化; 5、业主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6、业主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7、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书面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分阶段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送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和(4)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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