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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不需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和领取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
针对担保抵押合同印花税的理解,抵押合同不交印花税。交印花税的合同有: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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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文件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二.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一贷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经协商只延长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行[1991]155日第7条的规定,暂时不贴花。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7、与金融机构贴现协议企业办理汇票贴现,提前获取资金,将汇票转到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以前山东地税鲁地税函[2005]30号文要求短期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法规已作废。根据理道的分析,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8、信用证押汇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9、保理合同国内保理业务是将应收款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取资金的业务,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要贴花。10.中小企业优惠按财税[2014]78号文规定: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除印花税。3、需要支付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附件《印花税税目表》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同业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支付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支付印花税。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05%。应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范围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迁)签订的借款合同。文件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1)关于填写借书取得银行借款的借书贴花问题。信用业务签订借款合同一次或分次填写借款的,只填写借款合同按照所载借款金额计算税金的借款合同使用的,必须按照借款所载借款金额计算税金,在借款上贴上花款。(国税地(1988)30号)(2)关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贷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偿还。因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算税金。今后,只要在限额内偿还,不在新合同上签字,就不会另行印刷。(国税地(1988)30号)(3)关于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人以财产为抵押,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用业务,借款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算税金。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借款人,就双方书立的财产权转移书,按财产权转移书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融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上的租金总额暂时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税金。(国税地点(1988)30号)(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也有免税金额的纳税补贴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该免税的金额,也有应该缴税的金额。对于这样的混合借款合同,如果合同中可以分为免税金额和应税金额的话,只有应税金额不能清楚地区分的情况下,按借款总额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6)借款人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纸问题在一些信用业务中,贷款人由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承担一定的贷款金额,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行合同原件。对于这样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执行合同的原件上按各自的贷款金额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7)关于基础设施贷款,首先签订分合同,然后签订总合同。一些基本建设贷款,首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最后一年按总计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合同的借款金额。对于这样的基础设施借款合同,必须根据合同分别开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扣除合同借款金额后的馀额计算税金。(国税地点(198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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