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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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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罪论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综上所述,抢劫构成犯罪属于严重刑事案件,当事人被起诉后,辩护人会为其写一份辩护意见。在里面可以从当事人不构成入室抢劫、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抢劫数额较小并主动认罪方面入手,提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积极的争取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2、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被骗或赌博输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抢劫财产,侵犯人身权利,这只是他们使用的一种手段。4、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这种当场强制受害者身体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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