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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般没有权利收取定金。但是在售房方同意的基础上,房产中介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并转付房屋定金,此权利由权利人转予,售房方未同意或购房方未主动委托的情况下,房产中介没有权利要求代收房屋定金。中介的主要职责如下:1、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2、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等。
委托中介团购买房擅自抬价是违约行为,在签订合同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就是违约,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买房后,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双方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
二手房买卖未成交中介并不会扣佣金。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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