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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以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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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分别记录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工商注册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信息;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公告两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办理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申请。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 (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 (三)保健食品;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风险提示:从事禁止加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风险提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要求。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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