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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方法是先由夫妻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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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该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1、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明确哪些财产是个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所有,最好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 4、特殊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夫妻财产离婚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夫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只能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才能生效。夫妻双方事先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亲笔签署时已然成立,但是其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却隐含着生效条件——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方可生效,因为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因此,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的约定应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应采纳。 在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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