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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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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由此可知,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由审判长宣布,必要时由院长到庭宣布
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提出回避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如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作出后是生效的判决。如对其不服,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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