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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和调查人有以下情况之一,1、必须避免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理赔权第三人和无独立理赔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不能以当事人和事务员的双重身份出现,必须避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祖父、孙子、孙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本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法律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外的其他关系。例如,与当事人私下交往的同学、朋友、与当事人抱怨的敌人、对方等。这些关系,系可能影响事件的公正审理,就必须避免。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据此你只有能证明审判人员存在上述法定的情形,申请回避才能为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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