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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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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二)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屠宰的。 风险提示: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接受委托从事代宰加工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宰加工协议。
开办动物屠宰场必须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议申请,解决《动物防疫要求合格证》需要解决工商登记的,再持《动物防疫要求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要求决裂格,未获到《动物防疫要求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限定,由动物卫生监督组织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新建生猪屠宰厂需要的手续包括:土地手续(国土局土地批复),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取水许可,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安全、消防部门的的许可文件,节能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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