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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1、公司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不属于经济性裁员;2、公司此举是需要支付补偿的。至于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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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按照你叙述的合同到期,应当依法终止合同。但是,仅就在你的合同里附加的条件“公司出资培训,个人服务未满5年,约定服务期限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无法准确判断是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并且仅就这一条件无法准确判断合同的真实意思,如果可能,将合同传到我的信箱,我研究后回复,不知可否?
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签的,则单位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应当支付从08年后的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你所说04年后没有续签,是否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还是只是没有签订合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如果是前一种情况,04年之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工作年限已经归零。500元不管是补贴还是补偿,时间都已经过去了。如果没有工商登记,是没有用工资格的,但赔偿金还是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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