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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应当包括农产品种类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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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四)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生态,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产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处理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
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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