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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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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畜牧)、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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