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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地协商处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是签订协议时候要注意一些问题:1、如果支付给对方赔偿金,应当详细列明...
1、超出明确的医护限期、辅助器具费计付期限或是残疾赔偿金计付期限,赔付产权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计付陪护费、辅助器具费或是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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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有哪些?1、协议签订时是否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否则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但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 如果考虑到了,之后发生问题将不可诉;反之可诉。 2、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虑,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即认为愿意接受这种“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情况,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遗漏的项目。 3、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4、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
1、超出明确的医护限期、辅助器具费计付期限或是残疾赔偿金计付期限,赔付产权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计付陪护费、辅助器具费或是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审理。赔付产权人须经再次医护、配置辅助器具,或是沒有工作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诉请赔偿义务人再次计付有关花费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要求以按时金方法计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残废辅助器具费的,理应给予相对应的贷款担保。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据赔偿义务人的计付工作能力和给予贷款担保的状况,明确以按时金方法计付有关花费。但一审庭审结束前早已产生的花费、伤残赔偿金及其精神损失赔偿金,理应一次性计清。
签署事故保险赔偿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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