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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责任

2021-10-24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的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提出,拒绝修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相关竞争禁止,保密打工也是违法的。一般来说,我国劳动立法体系没有明确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一名工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与一名雇主有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名雇主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这一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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