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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
一般而言破产受理后即指定管理人,而是否宣告破产与是否指定管理人无关,是否进行破产宣告的关键因素有二:一、是否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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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中,《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三种组织或个人担任,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一般而言破产受理后即指定管理人,而是否宣告破产与是否指定管理人无关,是否进行破产宣告的关键因素有二:一、是否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如果符合第一点,再看是否要求债务人必须,因为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由此可见,破产宣告一般是在资产评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能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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