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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破产受理后即指定管理人,而是否宣告破产与是否指定管理人无关,法院是否进行破产宣告的关键因素有二:一、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
一般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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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管理人。 希望可以帮你维护最大的权益。 如果回答能够帮助你的话,请点击采纳。 回答能够帮助你的话,请点击采纳。来电免费,我们会最大权益帮助你争取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破产受理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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