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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也属于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对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他人秘密的,要承担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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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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