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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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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医疗事故怎么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发生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 3、调查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调查的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检验。首先,病员的病历是记载病情发展过程、记录医生医治方法和思路、反映医生责任心的最原始的资料。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须对病历进行文件检验以判断病历是否被涂改。其次,对现场勘察提取的药品、药瓶和残存的药液、病员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药物分析和标本。再次,如果怀疑病员错输异型血、怀疑换错新生儿、怀疑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不当,则需要做血型检验。最后,若怀疑事故是由医疗设备故障造成,则需请专业人员对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有无机械故障或电路故障等。第二,对活体进行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对活体进行检查是指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患者是否残废,是否有组织器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确定残废的程度及功能障碍的程度,为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对尸体进行尸检主要是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第三,对医疗单位负责人、责任医务人员、病员及其亲属、在场病友等的调查访问,针对医学疑难问题咨询医学权威等。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不应忽视对医患双方的询问。因为对医患双方进行询问可以得到一些对医疗事故处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医患双方的矛盾,沟通双方,以使医疗事故顺利得以解决。 4、做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1)接待:接待来访者的首要问题是使来访者建立起信赖感。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属表示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方发怒或语言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对初访者一定要耐心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对问题不要轻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止误认为是包庇、袒护。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只有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因此,病历、实物、现场需妥善保存和保护。(2)尸体解剖: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人员就要有所准备,病员死后书面通知并引导家属进行尸检。根据相关规定,尸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目的是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无过失,手术是否误伤器官等,为鉴定和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3)善后处理: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参加人住院治疗的;(二)为参加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三)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内的费用转嫁参加人个人负担的;(四)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五)未经参加人同意,使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或者实施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诊疗项目的;(六)限定参加人住院费用的;(七)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转诊或者未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办理转诊手续的;(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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