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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可以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不明确引起的一种纷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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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受害人一方以及医院都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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