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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个房子,购房合同没写地下停车位的回答是开发商和我们签订购房合同,合同里面写了,公摊面积,没有包括地下停车位,但是合同里面也没有像业主说...
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一种是开发商在报建的时候已写明用途,开发商能够拿到产权证的,这种车位属于有产权的不动产,属于开发商所有车位,可以放心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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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了可以出售,则社区地下停车位出售合法。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合同关于车位的条款,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只是由开发商另行投资建造,建造成本未摊入商品房及其他成本中,而且开发商已向人防管理部门缴纳了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用的,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现行业主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法律的保护. 开发商在建设地下工程中,利用人防工程建设,未向人防管理部门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用的,但在商品房价格组成中人防建设费不足的,由开发贴补建设的地下工程费用的,应按出资比例分摊产权所有.也就是说,该地下不属于业主所有或者说开发商所有,因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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