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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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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1、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能不能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行政复议卷宗 这个问题的由来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由此,大家展开了关于“行政程序中”的讨论。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程序中”就是行政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完结;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程序中”是对某种状态的描述,既包含了尚在进行中的行政程序,亦包含了曾经的行政程序。 相应的,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复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行政复议卷宗的,有的行政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目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复议卷宗。有的行政机关则会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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