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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都做了规定,不公开的范围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对这三者的认定常常会让人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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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2、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都做了规定,不公开的范围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但是实践中对这三者的认定常常会让人困惑。 《保密法》在定义“国家秘密”时,有这样的表述“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因此可以认为,当行政机关说某资料是国家秘密的时候,就首先要证明这个资料是经过保密程序确定的,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国家秘密。 在诉讼中该怎么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活动的性质?不同的行政活动诉讼是不一样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在行政法上叫行政活动,是个上位概念,下面可以分为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行政合同和行政立法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公开,个人能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吗?只能先申请公开,如果不批准,才可以起诉,要把主动公开转换为依申请公开。 ■在信息公开的诉讼中,当行政机关说你要的信息是不存在的时候,该由谁来举证?怎么举证?行政机关完全可以用这个办法把自己的公开信息的义务合法地免除掉。这个问题在目前的诉讼法框架下找不到解决的办法。 《条例》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很喜欢这一规定。怎样处理这个规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公开的范围之间的关系,是信息公开条例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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