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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债权:债务人全面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的,依法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或者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来...
1、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债权:债务人全面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的,依法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或者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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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的方法如下: 1、与债务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时间。 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法院应注意以下情况: (1)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转移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 债务人转移、隐匿、出售或者损害财产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案件难以执行。 (2)债权人应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财产保全的选择,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情况,尽可能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保证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止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未来法院裁定的实体权利。
实现债权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和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巧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巧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的特点是债权人只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无需起诉;人民法院不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同时,人民法院只对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进行正式审查,省去了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阶段,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大量时间。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处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在本文书中证明。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文件公证后,义务人明确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一般会自觉履行义务。否则,申请人可以持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三个条件:债权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债权文件以支付某些货币、商品或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件中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强制执行的说明。三、请求人民调解目前,兵团团场、农牧公司、城镇社区居委会、企业都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是中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们的一大优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纷的,则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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