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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原则存疑对被告有利。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只应在必要及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客观上维护...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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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要是: 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依靠群众; 五、审判公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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