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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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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在刑事诉讼之中的用以指导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由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依靠群众要求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候,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做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反对独立办案,反对神秘主义。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正确定罪量刑,正确处理案件。 (5)对一切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的一条重要原则。 (8)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二是司法机关有保障其获得辩护的义务。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只有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判,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看成是诉讼一方当事人,是诉讼主体,而不是受追诉的客体,举证责任在控诉方,因而,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12)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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