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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3-01-12
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虑,想清楚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自己有利。 第一,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例如房产问题,有的房产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办理过户手续,除了约定产权归属之外还应当约定另一方积极配合的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而对于有银行存款的,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第二,对于抚养权问题,约定好抚养权归属之后还应当明确约定好探望权,以及对方违约阻止行使探望权时的违约条款; 第三,有的家庭涉及到户口迁出的问题,为了防止离婚后一方恶意不配合办理相关事宜,也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好。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时,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慎重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小孩扶养等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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